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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650號
TPEV,108,北補,650,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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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裕益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
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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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