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裕益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
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