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27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伍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
玖佰肆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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