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587號
TPEV,108,北補,587,201904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零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