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林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
參仟伍佰參拾貳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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