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555號
TPEV,108,北補,555,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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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羅立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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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