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羣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3,334元( 計算式:9月份薪資4,881元+10月份薪資2
萬3,000元+勞健保退費2,452元+預告工資7,667元+資遣費1萬
5,334元=5萬3,3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
3萬5,548元(含9月份薪資4,881元、10月份薪資2萬3,000元及預
告工資7,667元)因具有工資之性質,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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