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8年度,73號
TPEV,108,北簡聲,73,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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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琨竑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司執助字第三五六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北簡字第二五六五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曾向富邦銀行辦理貸款,為訴 外人范育豪複印聲請人證件所為,相對人對聲請人持有富邦 銀行讓與之債權,非聲請人所為,且債權業已罹於時效,詎 相對人竟取得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 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聲 請人於第三人之債權,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在之訴(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2565號),爰聲請停止執行 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聲請人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執行聲請人於第三人之債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 度司執助字第356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聲請執 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6987元及利息。嗣聲請人 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2565號確認債 權不存在之訴,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 司執助字第3569號強制執行程序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 揭執行卷宗及本院108 年度北簡字第256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卷宗為審究後,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3 項規定 相符,是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實屬相 符,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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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