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587號
TPEV,108,北簡,5587,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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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587號
原   告 陳曼尼即陳碎關

被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同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 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 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是 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 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意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民事執行事件(本院卷第9頁)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起訴(本院卷第7頁),則依上述最高法院意見,本 件應專屬為強制執行之法院即台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至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部分,屬原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應併受專屬管 轄之拘束),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 至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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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