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167號
TPEV,108,北簡,5167,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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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167號
原   告 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原   告 陳佳言 
      鄭炎山 
被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8年3月19日、20日及3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 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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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