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
原 告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見榮
被 告 謝正坤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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