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916號
TPEV,108,北小,916,20190423,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91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廖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5月3日向原告前手台北銀行申請現金 卡(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