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1037號
TPEV,108,北小,1037,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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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青
       
  被   告 陸羽昊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4 月9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323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323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被告於擔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時,因想結束公司, 故意不申報及繳納稅金,造成原告損害新台幣12,323元。二、簡要理由:被告認諾原告之主張,並當庭攜帶原告請求金額 到庭,表示可以當庭給付。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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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