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翔譽之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泰穎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詠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修復
漏水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3 月22日以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379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 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