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8年度,466號
TPEV,108,北司調,466,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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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黃福春等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 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08 條第1 項規定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 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 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 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 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代位請求相對人黃福春、周**、周** 、周**、周**、周**、黃**、黃**、黃**、黃**、黃長隆黃玉燦應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建物准 予變價分割等語。核其請求乃變價分割之訴,其性質屬形式 的形成之訴,揆諸首揭規定暨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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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