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8年度,483號
TPEV,108,北司補,483,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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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林靜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 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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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