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邱曉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次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顯無調解必要及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 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 例)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查, 聲請人就同一前置調解事件,前已由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 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54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重複聲請 前置調解,顯無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