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8年度,28號
TPEV,108,北勞小,28,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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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富邦媒體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峰
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被   告 羅正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 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 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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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