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7044號
TPEV,107,北簡,17044,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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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睦鑫 
被   告 羅米玫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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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