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尬乙網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瑞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