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易字,108年度,30號
TPEM,108,北秩易,30,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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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處分人 林子博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11日以108 年度北秩字第3 號裁定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博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並於民國108 年2 月11 日確定,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 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108 年1 月11日,以108 年度北秩字第3 號裁定 處罰鍰2,000 元,並於同年2 月11日確定,且於同年3 月24 日送達執行通知書,受處分人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 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北秩字第3 號裁定 、108 年2 月26日北院忠秩木108 年北秩字第3 號函、移送 機關108 年3 月8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7938號執行通 知單、送達證書、108 年4 月8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 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本件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2,000 元,以 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2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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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