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洪正淵
洪佩瑜
王政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2月20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484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正淵、洪佩瑜、王政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洪正淵、洪佩瑜、王政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3日凌晨3時35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錢櫃台北SOGO店) 。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洪正淵、洪佩瑜、王政介於警詢時之陳述。(二)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上開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應依法 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