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971號
TCEV,108,中補,971,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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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瑋黃新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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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