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950號
TCEV,108,中補,950,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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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50號
原   告 劉玫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悅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游尊茹即韋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0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3,17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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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