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939號
TCEV,108,中補,939,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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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葉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隆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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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葉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