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鄒淳如即圍如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瑞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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