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933號
TCEV,108,中補,933,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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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鄒淳如即圍如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瑞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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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