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882號
TCEV,108,中補,882,201904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8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蕭亦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
  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
  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
  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5條、第75條前段、第76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怡彬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原告
  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
  ,請勿外洩),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當事人資料及其
  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
  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當
  事人資料,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將逕予駁回其訴。
  是原告應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