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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791號
TCEV,108,中補,791,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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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91號
原   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洲大盛慶典宗教百貨行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3,2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本件兩造當事人資料(提出原告及被
  告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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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