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786號
TCEV,108,中補,786,2019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貴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崇凱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