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原 告 林克明 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原告起訴內容所載係請求遭被告資遣後之107年度績
效獎金,此非單純給付工資訴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可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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