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2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季鋐、李**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按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
件數。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查,本件為
民事訴訟,原告請自行查報被告姓名及法定代理人等資料。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
之訴:
㈠原告應向地政機關調取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11月8日
移轉所有權時之異動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㈡被告李**之真實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
㈢並載明被告李**之真實姓名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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