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906號
TCEV,108,中簡,906,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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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練庭光 

      練席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放款借據第18條約定兩造同意雙方如有訴訟 爭議,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 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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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