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741號
TCEV,108,中簡,741,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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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41號
原   告 詹建富
被   告 曾梓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有個人戶籍謄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據為本 件請求依據之被告所簽發本票1紙,其上所載付款地則為彰 化市○○鄉○○路0段000號5樓-5,是認系爭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亦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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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