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快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快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核定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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