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611號
TCEV,108,中簡,611,2019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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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魏快樂 
訴訟代理人 魏妙如 
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07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之液晶電視機、電冰箱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074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中,在民國107年11月29日,聲請鈞院就訴外 人魏武雄魏張雪玉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12 樓之18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內之所有動產為強制執行 ,惟系爭不動產內如附表所示之液晶電視及電冰箱為原告所 有。詎被告未予詳查,聲請鈞院予以查封,顯有違誤,為此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液晶電視為其所有,雖有提出統一發 票、物品出庫單、製品保證書等文件,惟原告所提出之統一 發票之品名欄位僅籠統載有「電器」,未明確記載為何種電 器,難認為是液晶電視之發票。又原告所提貨品出貨單上載 之品名為3D眼鏡,而非液晶電視。而電冰箱部分,原告無法 提出原始發票與保證書,原告所提之收據亦無載明所維修之 家電為何,且電冰箱廠牌為LG,而原告提出之收據為SAMPO 之修理費收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東元家電製品保證書、東



元電機出貨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互核相符,至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查如附表所示之 液晶電視及電冰箱,均屬年代久遠之日常家庭電器用品,衡 情實難期買受人之原告能完整保存買受當時之單據,而審諸 上開卷附統一發票、東元家電製品保證書、東元電機出貨單 等件之內容,堪認原告之主張較可採信為真實,被告亦無提 出反證憑以證明上開動產確為債務人魏武雄魏張雪玉所有 ,則其上開抗辯,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之液晶電視及電冰箱既為原告所有, 而非債務人魏武雄魏張雪玉所有,則被告自不得就如附表 所示之液晶電視及電冰箱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原告憑以提 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液晶電視及電冰箱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並確 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
│1 │TECO液晶│ 台 │ 1 │臺中市○○區○○路000號 │ │
│ │電視機 │ │ │12樓之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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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G電冰箱│ 台 │ 1 │同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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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