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533號
TCEV,108,中簡,533,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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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5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蘇義程 

被   告 張欽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蘇義程張欽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1,8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 17日邀同被告蘇義程張欽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週轉 金貸款,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限5 年,自105年8月17日起至110年8月17日止,自撥款日後本金 分60期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人應負擔利率為2年期定 期郵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375%即借款利率,又如遲延還款或 付息,借款經視為全部到期,其利率並自轉入催收款項時, 自轉催收款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除按上項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借 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即債務人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僅繳款至107 年7月17日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481,872元 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蘇義程張欽沛係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微信生意寶股



份有限公司、蘇義程張欽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1,87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負擔。原告願提供中央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或同 額現金為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客 戶歸戶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三人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 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附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1 │48,176 │自107年7月17│2.47% │自107年8月18│逾期在6個月以 │
│ │ │日起至108年 │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1月9日止 │ │止 │10%,逾期超過│
│ ├ ├──────┼───┤ │6個月者就超過 │
│ │ │自108年1月10│3.47% │ │部分,則按左列│
│ │ │日起至清償日│ │ │利率20%計算之│
│ │ │止 │ │ │違約金。 │
├──┼─────┼──────┼───┼──────┼───────┤
│2 │433,696 │自107年7月17│2.47% │自107年8月18│逾期在6個月以 │




│ │ │日起至108年 │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1月9日止 │ │止 │10%,逾期超過│
│ ├ ├──────┼───┤ │6個月者就超過 │
│ │ │自108年1月10│3.47% │ │部分,按左列利│
│ │ │日起至清償日│ │ │率20%計算之違│
│ │ │止 │ │ │約金。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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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