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475號
TCEV,108,中簡,475,2019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475號
原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被   告 黃正忠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本票乙紙( 票號:TH0000000,票面金額:86萬元,下稱系爭本票), 並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案號:本院 108年度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然系爭本票係因兩造於 民國104年4月10日簽訂「大里黃正忠工程契約書」(下稱系 爭工程契約書),由原告承攬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系爭工程總價為 新臺幣(下同)860萬元,並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以為系爭 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嗣雙方於106年11月8日就系爭工程簽訂 營造工程正式終止協議書(下稱系爭終止協議書),是原告 已完成系爭工程並按系爭終止協議書約定,將系爭工程缺失 改善完成,並備妥工程保固書及交屋相關文件,然被告拒絕 配合驗收水電部分且尚未支付65萬元款項〔系爭終止協議書 第三條㈢⑵及⑶〕。另系爭本票既為履約保證金,目的即在 於擔保系爭工程之履行,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並改善相關 缺失,被告即應依約定返還系爭本票,惟被告迄今尚未返還 系爭本票,且持系爭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然被告既存有上開不得享有系爭本票所示債權之 事由。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聲明 :(一)確認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0號裁定,命原告給付 被告86萬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按原告於訂約時應提供所載工程總價百分之十之原告本票 ,交付被告作為履約保證金,於系爭工程契約書所定保固



期限屆滿後,始得解除一切保證責任,且履約保證金於系 爭工程結構體完成及驗收合格交屋之時,由被告分次返還 原告(系爭工程契約書第7條)。足見系爭本票雖名為履 約保證金,但觀看上開條款,可推知系爭本票除保證履約 外,亦有瑕疵擔保即保固之責任,又契約明文分次返還, 即代表須至保固期滿時,無瑕疵擔保責任後,被告始負無 條件返還責任。
(二)再按系爭本票所擔保之期間,除工程施做之履約期間外, 並須至驗收完成之日起分別擔保結構體2年及防水2年(系 爭工程契約書第20條)。因系爭工程仍有缺失,兩造於 106年11月8日簽訂系爭終止協議書,並約定自同日起為終 止日,原告自應於106年11月8日起就系爭工程已完工部分 負瑕疵擔保責任即保固責任,系爭本票擔保之責任應至 108年11月8日,是系爭本票所擔保之責任仍於有效存在, 且系爭工程尚有瑕疵未依系爭終止協議書補正,且尚未驗 收完成,被告自得拒絕給付65萬元款項。
(三)末按系爭本票簽立發票日期為106年2月20日,被告並於10 8年1月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期間原告對系爭工程進 度嚴重落後,且施工品質亦多有重大瑕疵,更未依系爭終 止協議書改善缺失,致被告另行支出費用雇工清理原告所 遺留之廢棄物,此費用亦屬原告積欠被告之債務。因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之請求權時效僅有3年,為避免系爭本票無 法達到保固之目的,被告僅得先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避免日後若被告對原告賠償請求權發生時無法獲得債 權之滿足,且被告至今尚未聲請強制執行,對原告權益並 無任何損害。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 第124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 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已於前述,是兩造就系爭本票 之票據權利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權利之存否,攸 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 張而受有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 決將之除去,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其



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自有確認利益,合 先敘明。
(二)次按支票係文義證券(票據法第5條參照)及無因證券, 證券上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義決定其效力,從而支 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各自獨立 (即票據行為獨立性)。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 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 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上字第334號判 例要旨著有明文。此於匯票、本票均採相同之見解,即票 據無因性。另票據法第13條前段明定:「票據債務人不得 以自己與發票人間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即票據關係之發生,以票據行為是否有效為斷 ,票據原因是否存在,原則上不影響票據關係。然執票人 行使或主張票據上之權利,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允 許票據債務人得以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為由,對抗執 票人之請求或主張。而此不問是否處於直接讓受之狀態, 亦即是否直接當事人間之關係,均有適用,此即惡意抗辯 。換言之,票據法第13條之例外規定,當執票人基於惡意 而取得票據時,即不再適用,票據法又回歸到繼受取得之 法理,即有抗辯延伸之適用。而關於票據授受之法律上目 的,或為清償目的、融通目的、贈與目的,及擔保目的, 此票據授受之目的決定,原則上係於票據交付契約成立之 前或同時,由票據授受當事人以契約約定之。該約定雖多 構成基礎行為中之約款,但亦得事後個別為之,此即「關 於發生票據債務之債法上約定」。固然基於直接當事人間 基礎關係所生之抗辯(屬人的抗辯),直接當事人間仍得 以之為抗辯,對於債權人之請求(參最高法院77年度第7 次民事庭總會決議、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要旨)。票 據既具無因性,則縱然於直接當事人間可為原因關係之抗 辯,然已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法律效果。此即依一般舉證原 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參照)債權人欲於訴訟上對債務 人行使價金債權者,應就債權發生之要件負舉證責任。因 而執票人僅須證明票據行為係有效成立即得行使票據權利 。反之,票據債務人應證明足以限制票據基礎關係所生之 抗辯,且該抗辯主張之可能性,並未因票據之授受而被排 除。依此而論,本件票據債務人即原告與執票人即被告, 係收受系爭本票之直接當事人,既可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 之反面推論,主張被告不得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惟基於 上開票據內在無因性而生之舉證責任倒置及主張對己有利 之事實者負有舉證任之原則,本件系爭本票之票據債務人



即原告就其所主張上開原因關係抗辯之事實,負有舉證之 責(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原告簽立系爭本票予被告之原因,係為系爭工程之保固 之用。是兩造間票據授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堪予認定。(三)再按系爭工程契約書第7條第2款約定,履約保證金於系爭 工程結構體完成之時起及驗收合格交屋之時,由被告分次 返還原告,另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20條約定,系爭工程自 被告驗收完成之日起,由原告保固之,保固期限分為結構 體2年、防水2年。足見系爭本票擔保部分包含履約保證及 驗收完成之日起2年保固期間之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已 依系爭終止協議書改善完成,係被告拒絕配合驗收,惟被 告主張系爭工程尚有瑕疵未補正而尚未驗收完成,是依上 開約定,系爭工程既未驗收完成,則保固期間應尚未開始 起算,原告主張依系爭終止協議書之約定完成系爭工程, 並改善相關缺失,被告即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顯非 可採。
(四)退步言之,縱認被告拒絕驗收無正當理由,而依系爭終止 協議書之約定,以106年11月8日為契約終止日,系爭本票 所擔保之責任,亦應至108年11月8日,則於本件言詞辯論 期日終結時,系爭本票所擔保之責任仍未到期。(五)綜上所述,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限既未開始起算,縱依系爭 終止協議書約定之終止日開始起算,本票所擔保之責任仍 未到期,已如上述,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
│編│發票日(民國)│發票人 │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
│1 │106年2月20日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86萬元 │未載 │TH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