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訴訟代理人 梁基柱
被 告 林文瑞即亞洲風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受讓股權時之協議部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被告應提出106年5月18日與廖蓓琦簽立之股權買賣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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