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916號
TCEV,108,中小,916,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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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91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新哲 
被   告 簡富駿即簡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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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