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785號
TCEV,108,中小,785,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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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7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潘璘婷 
被   告 傅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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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