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72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夏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