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71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紀建洲即紀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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