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663號
TCEV,108,中小,663,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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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66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朱秀燕 
      黃雅淑即黃春枝

      劉銘淇 
      劉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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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