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07號
TCEV,108,中小,307,2019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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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溫郁文 
被   告 陳樹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71元,及其中新臺幣81,112元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記戴,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71元,及其中新臺幣81,112元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7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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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