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171號
TCEV,108,中小,171,2019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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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文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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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