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1593號
TCEV,108,中小,1593,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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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61號被告陳武林所涉背信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涉有背信 犯罪嫌疑,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 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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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