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1392號
TCEV,108,中小,139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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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朱晏辰 
被   告 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50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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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