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1292號
TCEV,108,中小,1292,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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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莊聘宜 
被   告 許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即中國信託000000 0000000000000帳號申設人,經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該帳號之申請設立人係許聖杰,有該 公司函文可佐;再查,被告許聖杰之戶籍址為彰化縣彰化市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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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