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4034號
TCEV,107,中簡,4034,2019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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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秋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2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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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