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秋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2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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