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743號
TCEV,107,中簡,3743,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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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林素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素貞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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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