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350號
TCEV,107,中簡,3350,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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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雅祺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邱麗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佳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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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