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雅祺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邱麗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佳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